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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差评者被“开盒”?真实消费评价不容打压报复,写差评者被“开盒”?真实消费评价不容打压报复_我的网站

A | 据8月24日封面新闻报道,一位消费者于5月份在某购物平台买了6罐黄油啤酒,喝了之后觉得口味并不如在其他几家店买的那么好,于是留下了一条表明“香精味很浓”的评论,商家却在评论回复里公开了她的个人地址。这位消费者还发现,除自己之外,还有多个留下中差评的买家被同一商家“开盒”,且夹带污言秽语。目前该店铺已更名且下架全部商品,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胜利所已介入调解。 讯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不同于线下购物,网购消费者无法直观核验商品品质,真实用户评价既是其他消费者的重要决策参考,也是倒逼商家提质增效、诚信经营的关键手段。好评是认可,差评是警醒,各类客观评价都是消费者合法正当的表达权利,受法律保护。 此番事件中,买家仅针对黄油啤酒的口感作出客观评价,无恶意抹黑、造谣诋毁之意,是合理行使消费评价权。《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B | 《决定》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行为预期,确保著作权法的正确实施。而涉事商家非但不反思产品品质问题,反而在评论区曝光买家地址、姓氏,搭配污秽言语进行人身攻击,甚至通过手机号拨打骚扰电话。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主要考虑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这种行为已不仅仅是“售后争议”,而构成多重违法。 二是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 消费者的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姓名等信息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信息,商家未经允许擅自公开、肆意泄露,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

C | 而依托隐私信息对消费者进行言语辱骂、电话骚扰、舆论施压,更涉嫌寻衅滋事、人格侵权。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商家试图以隐私曝光来威胁消费者,阻止其进行真实客观的消费评价,本质是用非法手段碾压消费者的合法维权权利。 此次事件并非个案,而是电商行业隐性乱象的显性爆发。长期以来,部分商家深陷“差评焦虑”,不去精进产品、优化服务,而是想方设法压制负面评价。

D | 私下私信骚扰、诱导删评、有偿改评已成常态,而此次商家恶意“开盒”报复,则将行业潜规则升级为明目张胆的恶意侵权,突破了商业经营的底线,也击穿了社会公序良俗。

E | 同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乱象的滋生,根源在于部分商家法律意识缺失,也凸显出电商平台监管缺位、惩戒力度不足。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公开场所”的限定词“室外”,公开场所的范围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因此需要对“合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在保障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避免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的积极性。

F | 三是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平台手握店铺管理、纠纷处置的核心权限,本应筑牢隐私保护防线,严打差评报复行为。但当下平台对此类行为处置滞后、惩戒偏轻,多以整改下架了事,低廉的违规成本,让商家敢于肆意侵权、挑战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是整治乱象、维权纠错的关键举措,但调解不能止于简单道歉整改,必须从严追责、以儆效尤。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要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完善差评保护机制,搭建违规行为快速处置通道,从源头上杜绝“开盒报复”。

G | 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当前报纸、期刊行业在经营模式上已经从传统纸质媒体扩展到网络数字媒体,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以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被诉侵权人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进行抗辩。 真实客观的消费评价,是网购生态良性运转的基石。商家的口碑从来不是靠压制差评换来的,而是靠过硬的产品品质、真诚的售后服务积累而来。唯有商家坚守诚信底线、平台筑牢监管屏障、监管部门从严执纪问责,才能守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每次真实消费评价都能被尊重,让网购环境回归公平透明。(工人日报 吴睿鸫)。除了上述情形以外,以其他形式将报纸、期刊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版权申明:凡注有“”或电头为“”的稿件,均为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并保留“”的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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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00:32:33


















